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以下职能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