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负责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的论证、审查;
10.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1.负责市县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的督导检查;
12.负责行政复议裁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机制
市政府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实行“集中受理、分类审查、集体议决”的方式,依法、公开、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
(一)受理。市政府受理下列案件:
1.申请人不服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2.县级政府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在县级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由工作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4.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5.申请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要求复核的案件;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政府处理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案件。县级政府受理不服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政府处理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赔偿案件。
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对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案件。法律法规规定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渠道办理。
(二)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案件的办理按照书面审查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调查可采用现场调查、现场勘验、委托鉴定、组织听证、质证等方式进行。行政复议裁决机构组织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全面提供办案需要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并根据需要派员协助。
(三)决定。行政复议裁决办公室对一般简单的争议案件,应当根据审查、调查、听证的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决定,或组织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对法律关系复杂的争议案件,应当报行政复议裁决委员会审议,采取调集专家集体会诊、集体听证方式作出决定,特别重大的争议案件,报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