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六)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全市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组织实施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等五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管理全市公共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的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九)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与发展;组织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发展工作。
(十)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经营企业、单位经营资质的审批、审核和年审工作;负责全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图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广播影视的行政(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广播影视宣传工作;负责对全市性的广播影视重大工程的规划、论证、审查、申报;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影视节目、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十三)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台(站)建设的审查、报批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频率、频道、功率的规划和报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对全市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许可证的审批。
(十四)组织指导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科研工作,推动文化科技创新与进步。
(十五)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合作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