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负责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二)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史志、后勤服务、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办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参与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宜。
(二)民族科。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承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和人口情况的统计分析与评价监测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经济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相关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处理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参与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事件;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处理民族领域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区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