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湿地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全市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市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市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育、经营利用;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审核和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报批;负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林业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建设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指导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建议;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系统科技、教育培训和外事工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和引用外资工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