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行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社区服务业发展。引导有实力的品牌连锁企业,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并逐步搭载便民服务功能,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鼓励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特许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分散的社区商业资源,规范社区小型门店,实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对取得国家级和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当地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以上(五)、(六)涉及财政资助、奖励政策由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兑现。
(七)家政服务型企业(主要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照企业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总额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九)在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十一)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社区服务业领域就业、再就业,可以凭有关证件免费申办为期六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试营业执照,三年内免收各类登记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之外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对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受限制。经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同意的证明材料后,允许以沿街(巷)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无污染、不扰民的社区服务业。
(十二)连锁企业在社区的超市、便利店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烟草等专营商品的,可实施由总部统一办理专营商品经营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后,其各连锁门店持总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每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创办企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控制在20万元以内;对新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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