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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进一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实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全面落实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基本医疗“六位一体”的综合服务。创建一批社区卫生服务示范机构,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社区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八)进一步发展社区科教服务。推进我市现有三个省级社区教育实验区的社区教育工作,力争有一个县市区设立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到2010年在全市城乡社区和行政村全部建成符合标准的文化中心和文化大院。大力挖掘社会资源,加强社区文化科普设施建设。

  二、发展政策

  (一)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制定社区服务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公益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居住区配套公建,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在新建城区、旧城改造时,按照一定的居住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建设兼顾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二)多渠道开辟公益性社区服务用房来源。享受国家供养、抚恤的社会“三无”优抚对象由福利机构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民政部门确认、房管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用于社区服务。提倡社会各界捐赠或免费提供社区服务用房。

  (三)合理使用公共配套建筑设施。社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公建设施,用于无偿公益性服务项目的,应免费配用;用于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可按低于市场租金优惠价格租用。按规划由开发商提供的小区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倡导社区单位内部服务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积极引导社区内单位的科教文卫体场馆等设施向社会及社区居民开放。充分利用社区内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及文博单位、名胜古迹等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五)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市及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社区经营性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扶持。对新创办的、专为社区服务配套的专业机构和社区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的,投入运营后,按对当地政府实际新增财政贡献前两年给予100%补助,后三年给予50%补助,补助资金补助给项目单位60%,补助给项目所在社区40%。属中心城区的,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属其它县、市的,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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