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
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
征收时间为每年度3月1日至5月31日。征收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计征入库。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地税部门对应缴费单位履行告知义务。
五、收入管理及用途
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的对象外,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接征收和追缴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县市征收总额的40%纳入市级财政专户,60%纳入县市财政专户。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支出。
六、业务费用
根据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地税部门协商制定的征收计划及地税部门全年的征收情况,核拨代征业务费用。代征业务费用原则上按实际入库额的5%核定,并实行超(短)收激励(约束)机制,用于完善征收设施、加强征收管理及奖励补助地税工作人员;欠费追缴业务费用由财政部门核定。业务费用实行分级管理,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亏损严重以及其它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按属地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其中,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经辖区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以及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减免情况及时通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减免的范围和幅度执行。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八、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