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潍政字〔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8号),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潍坊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三、征收标准
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