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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特殊人员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特殊人员救治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眉山市特殊人员救治救助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眉山市特殊人员医疗救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06〕47号)作废。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眉山市特殊人员救治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益,完善社会救治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人员”是指发生在眉山市境内无法确定其姓名、住址、亲属的患有危及生命安全急危重症的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特殊人员的救治工作主要由市、区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有对特殊人员实施救治的义务。

  第四条 特殊人员的救助工作由相关民政救助机构承担。

第二章 救治救助原则

  第五条 对特殊人员的救治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医疗机构对特殊人员须及时实施救治,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医疗救治结束后及时与当地救助机构联系,转入救助机构实施救助。

  属地管理原则。特殊人员的救治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境内的特殊人员由区县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眉山市城区内的特殊人员主要由东坡区负责,市级相关部门协助管理。

  就近就专业救治原则。“120”应按就近就专业原则安排救治医疗机构及时施救。

第三章 救治救助机构职责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协调安排救治医疗机构;对特殊人员的救治工作进行监管;对特殊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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