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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牵头揽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做好信用体系建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单位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制度性安排,依法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
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宋朝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付贵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岳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

  董 峰  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行长

  罗崇东  眉山银监分局副局长

  成 员:艾鸿举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熊 英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精神文明办主任

  袁世金  市委农工办主任

  周仲明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鲁建伟  市经委主任

  徐井万  市教育局局长

  马 宏  市公安局局长

  余自生  市民政局局长

  黄 健  市财政局局长

  刘 红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周立平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罗 瑞  市商务局局长

  江昌淆  市环保局局长

  何万高  市法制办主任

  邓晓松  市国资委主任

  吴光鉴  市安监局局长

  邓朝忠  市工商局局长

  巫小波  眉山质监局局长

  彭 锋  眉山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刘 波  市国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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