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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依法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三)建立“六大体系”。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整合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推广运用信用评级结果。建立企业产品质量信誉评价标准,开展生产企业质量信誉综合评定。加强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整合个人相关职业经历、专业技术、行政奖惩、执业惩戒、社会保障等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征信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开展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扶持等手段,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建立信用服务中介体系。规范信用市场管理,发展壮大信用服务行业。鼓励有实力、有资源的社会机构和市场主体投资信用服务,培育和发展层次多样、种类齐全、功能互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企业。

  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建立信用市场监管制度,依法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依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建立信用奖惩体系。健全信用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联动联防体系。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三、工作安排

  (一)基础建设阶段(2010年)。

  建立组织领导体系;确定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范围、内容和标准;明确各成员单位分工,分解任务目标;制定全市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1-2012年)。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信用信息采集、更新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建立层次多样、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体系和规范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3-2014年)。

  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门户网站,依法实现信用信息动态交换和开放共享;积极推动各部门系统依法互联互通;形成完备的信用规范管理体系,规范运作的信用服务市场,有效的社会联防机制。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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