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价工〔2010〕87号)
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的农药生产和市场经营情况开展一次认真的调查和梳理,在调查梳理的基础上,明确本地区的农药价格管理品种。
二、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和经销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权限,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合理制定农药品种销售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加强农药市场监管,要结合修订后的农药价格管理办法,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查处。同时对市场农药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行情实施适时监测,结合农资价格调查情况,按时一并上报市物价局工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