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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全市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面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在职职工,均应遵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

  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并不得低于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最低不得低于职工工资基数的5%,最高不得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0%。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等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职工个人所有,由单位统一按月缴存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三、权利和义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可享受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等的权利。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公积金管理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核算、使用和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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