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加大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强化“凭证采伐”管理,管好林木采伐的源头,严禁弄虚作假和违法采伐,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要强化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管好“采伐申请、作业设计、伐前公示、证件核发、伐区拨交、伐后验收”等各环节,保障人工商品林的采伐按制度有序开展。要强化人工低效商品林改造,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设计,多栽少砍”的原则,严格实施采伐。坚决禁止以低效商品林改造为名,对农田林网、田边地坎的林木全部砍除。要强化基层监管,进一步加强乡镇和村委会的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负责监管采伐和运出本地的林木,认真核对其数量是否与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一致,防止超砍超运和偷拉盗运。对监管不力,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木材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要依法强化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明确准入条件,严格审批管理,加强服务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为合法经营加工创造良好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经营业主承诺资源保障。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业主要加大投入,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不建资源原料基地的木材加工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核上报。
五、强化林地监管,严格控制林地流失
各地要坚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要督促业主按国家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先批后占、先批后砍。要坚决制止越权审批、化整为零报批等情况发生。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作为建设用地报征的前置审批要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要对征占林地实施常年清理,坚决查处乱征滥占林地和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林地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妥善处理涉及农民的林地征占用补偿事宜,保护农民利益,对重点工程必须征占用林地的,要上门宣传、跟踪服务,求得各方理解与支持。
六、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个别地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活动较为突出的问题,要继续坚持“严管林”方针不动摇,进一步强化执法工作。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尤其是森林公安要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着力加强防范,不断加大对林木采伐、林地保护和营林质量综合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抓好各类案件的督查督办,高度重视涉林来信来访,对领导批示、上级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依法处理,按时反馈信息;对反复举报、反复上访的案件,在认真查处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林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营造森林资源管理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