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办经审查论证确认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向省厅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厅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办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报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在向省厅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 省厅审查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由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办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每季度将汇总情况报项目法人和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