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或批准概算小于15亿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五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省厅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厅负责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向项目办(项目法人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以下同)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八条 项目办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办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办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并经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项目法人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