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赣州高速公路公司、各高速公路项目办:
《高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发布实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将建成通车的鹰瑞、石吉、彭湖、九瑞、赣州环城项目设计变更按原规定执行。
二、2009年新开工建设的昌奉、德昌、永武、上武、瑞寻高速、九江公路大桥及以后新开工的所有项目设计变更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高速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交通运输部或省发改委批准初步设计的我省新建、扩建高速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 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