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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在广泛推动“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确定一批市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
  4、及时总结,制定标准。
  2010年4季度,各(设区)市、各项目、各单位应总结“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经验,并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初步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各(设区)市、各项目、各单位第一年“活动”的总结报告和其“平安工地”达标标准应于12月31日前报厅。
  (二)第二年:达标推广年。
  1、总结提高,统一标准。
  厅将在总结全省第一年“平安工地”建设示范经验的基础上,于2011年3月底前制定并印发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试行)标准。
  2、达标验收,专项督查。
  2011年,所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试行)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项目逐标段开展“平安工地”达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停工整改。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工作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厅将根据达标标准组织监督抽查,确保全省交通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3、诚信考核,总结表彰。
  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期间,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有关企业参加建设活动情况纳入诚信考核体系,并与招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形成现场安全监管与建设市场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
  2011年4季度,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办应及时做好“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总结,对达标工程和达标工地进行表彰,并做好向厅推荐等有关工作。
  为巩固活动成果,厅将对我省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零伤亡”工程项目、达标工地和相关(设区)市进行表彰,并将向交通运输部推荐“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先进项目和单位。
  同时,厅将根据我省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经验和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的行业“平安工地”达标标准,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达标(试行)标准,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制度化,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机构
  厅成立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以加强活动组织领导,指导活动顺利开展。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许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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