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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

  “活动”从2010年开始,2011年结束,为期两年。
  凡列入国家及省、市(区)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含高速公路技改项目、高速公路服务区改扩建项目和农村渡口改渡建桥项目),均应参加“活动”。“活动”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建设单位牵头,以施工合同段为单位开展,设计、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参加。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年:创建示范年。
  1、制定方案,宣传发动。
  2010年4月15日前,厅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厅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办应结合实际,于2010年4月20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区、本单位“活动”实施方案,并将“活动”部署到所有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合同段。
  2、完善制度,规范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项目、各单位应以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厅今年二季度将制订印发《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一校、一会、一查、一志、一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第三方安全监管”制度》、《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安全生产制度。各项目、各单位应将开展“平安工地”建设与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将参建单位安全行为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管理轨道,规范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
  3、突出重点,典型示范。
  “活动”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和规范,重点围绕以下6个方面开展。
  (1)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制定、审查和执行情况;
  (3)劳动用工登记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作业安全防护达标情况;
  (6)安全专项费用落实和使用情况。
  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项目在广泛推动“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确定3-5个示范工地进行重点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组织观摩交流。示范工地一般应选择具有一定规模,施工难度和技术风险较高的施工合同段。厅直各有关单位、各重点项目确定的“示范工地”名单应与其“活动”方案于4月30日前报厅。厅将于2010年7月底前,根据各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确定我省省级示范工程和示范工地名单报部,并将适时组织全省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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