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
(一)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法》和《
审计法实施条例》,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审计工作,支持审计部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责;要充分认识审计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把审计队伍建设好、管理好、带领好;要重视审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发挥好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和政府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支持审计工作,要积极落实审计工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对于重大审计事项,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要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由本级人大会议通过后,政府还要专门听取审计决定整改落实情况的汇报,促进被审计单位的效能建设。
(二)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主动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单位要主动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阻碍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审计部门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审计部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要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健全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决定不落实、屡审屡犯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审计监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办机制、整改联动机制、整改消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需要纪检、监察、财政、公安、司法、金融部门配合协查的事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查。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扣缴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建立经济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部门移交的违法违纪问题,有关部门应依法依纪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