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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继续做好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药品研发企业和社会力量挖掘、研究、开发藏医药及其保健品。加强珍稀野生藏药资源保护,对濒危野生藏药资源进行人工种植(养殖)研究。

  八、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各级中医医院要在办院理念、人才队伍、就医环境、建筑风格、诊疗服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岐伯文化,宣传皇甫谧文化品牌,深入开展敦煌医学和武威汉代医简研究,努力打造甘肃中医药文化品牌。要注重中医药宣传与科学普及,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药疗效;通过制作科普录像、开展科普讲座、印制科普读物,普及中医药知识。

  (二十五)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支持省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和人员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中医药服务,发展中药出口贸易,拓展国际市场。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要积极吸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

  九、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依法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领域防病治病的作用,加大对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十七)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要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适时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落实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实施中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地产中药材的使用。

  (二十八)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和《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医药诊疗标准与技术规范,使中医诊疗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依法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的准入与监管,坚决查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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