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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地政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组建仲裁员队伍,建设完善仲裁设施,积极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员仲裁员队伍建设。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切实做好仲裁员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选聘和管理仲裁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精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队伍。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创新培训方式,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建立经常性的学习、交流和培训制度。乡镇政府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在法律知识、政策规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四)健全完善仲裁工作制度,依法规范仲裁工作。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工作规则,规范仲裁委员会的各种行为。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落实岗位责任,认真做好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好受理仲裁申请、编制仲裁员名册、组织仲裁员培训、送达仲裁文书、管理仲裁档案和仲裁工作经费、管理监督仲裁程序、协助仲裁庭开展调解和仲裁等具体职能。

  (五)认真开展调解仲裁试点工作。各市州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调解仲裁试点工作,指导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使调解仲裁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防止随意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政策性、专业性很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重点,大力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农牧、林业、司法、国土资源、信访、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形成多方协作、县乡村联动、司法保障的工作格局,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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