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管理的通知
(浙财综〔2010〕4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我省土地指标有偿调剂使用政策自1998年开始实施以来,有力地调动了全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和垦造耕地的积极性,促进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有效缓解了建设用地供求矛盾,促进了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土地整治指标种类增加、调剂收入资金规模增大、参与土地指标有偿调剂单位增多,原有的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管理政策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的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预算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财政管理总要求,将土地指标调剂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项目预算立项要有依据,金额计算要按标准,支出要编细、编实;支出执行要严格按预算、按计划、按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相关机制,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
二、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支出方向
根据各地反映情况和现实工作需要,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支出方向调整为:主要用于垦造耕地和土地整理、耕地保护及县(市)有关部门、乡(镇)必要的造地组织管理工作。在保证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园区、新农村建设、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民生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不得将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用于弥补部门经费和发放工资福利等其他支出。
三、加强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和本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不严格执行文件精神,随意支配、挤占、挪用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外,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