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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疫苗经营企业中实施储存运输温湿度在线监控的通知

  1.保证温湿度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1)“企业监控系统”应能自动存储温湿度数据,确保温湿度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监测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5年。
  (2)“企业监控系统”应配备不间断电源(UPS)等辅助供电设备,保证监控系统在主供电源中断情况下连续运行不少于72小时。
  (3)“企业监控系统”在主供电源中断、主控电脑故障、关机情况下,能够正常监测、记录数据,并能发出多目标的远程通讯报警信息。
  2.保证温湿度数据的准确性。
  (1)企业选择的“企业监控系统”生产商应为合法企业,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温湿度监控终端准确度应符合以下要求:温度在0℃-60℃之间时其准确度误差不大于±0.5℃,-25℃-0℃之间时其准确度误差不大于±1℃;相对湿度不超过±5%RH。
  (2)企业选购的“企业监控系统”生产商或代理商应在我省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并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能及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能协助企业定期对温湿度监控终端准确度进行检定、校验。
  3.保证温湿度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企业监控系统”与省局监管平台联网后,应实现实时有线及无线上传温湿度数据。如由于网络等原因出现温湿度记录数据上报延迟或失败,应能自动重新上传,保证上传数据的完整性。
  4.“企业监控系统”应具备时钟自动校准功能,保证与省局“监管平台”运行时钟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三、工作要求
  (一)疫苗经营企业应结合冷藏库、冷藏车和车载冷藏容器特点,正确安装疫苗储运温湿度监控终端。
  1.库房内温湿度监控终端安装位置应能真实反映疫苗储存温湿度状况,并具有代表性,监测点位和数量配置应与仓储面积相适应,每100立方米应不少于1个温湿度监控终端,每独立仓间不少于2个温湿度监控终端。
  2.冷藏车及承载冷藏容器的运输车辆均应配置温湿度移动监测基站系统,具备移动通讯功能,能实现实时上传温湿度数据。每个冷藏车应配置不少于2个温湿度监测终端,30立方米以上的冷藏车应配置不少于3个温湿度监测终端。
  3.每个冷藏容器均应配置1个温湿度监测终端,能实现实时上传容器内温湿度数据。
  (二)企业应将“企业监控系统”安装布局图上报辖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布局图应显示仓库平面布局情况,并标明温湿度调控设备、出风口方向、门窗、通风口及温湿度监控终端等位置。
  (三)“企业监控系统”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疫苗经营企业共同考察后确定,由企业自行选择、采购。企业采购的系统、设备应是合法企业生产的产品,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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