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佣金支付。佣金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具有合法资格并与保险公司真实发生保险中介业务的专兼业保险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公司。佣金支付应根据公司信息系统所载中介业务信息,按不同支付对象编制佣金支付结算明细表,逐笔记载对应归属的保单基本信息(包括保单号、险种名称、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费金额等)和佣金比例及金额等要素,并确保与信息系统保持一致。佣金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至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并与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保险代理人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退保支付。退保费资金支付的对象仅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对象为单位的,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支付对象为个人的,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的,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个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应客户特别要求,可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五)费用支付。费用支付指保险公司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的各种费用结算,包括对外支付和对内支付。对外支付的对象仅限于与保险公司发生真实经济往来、产生费用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与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或其他合法凭据等所载的收款人一致。对内支付的对象仅限于公司员工,应与有关工资表、费用报销单、借支单等所载的领款人一致。无论对外还是对内的费用支付,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与支付对象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不得转移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
三、逐步实现支付省级集中
各公司应积极推动资金支付的集中管理,逐步实现支付省级集中。2010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将赔款、佣金、退保与费用支付的管理权限集中到市州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由其统一支付;12月31日前,集中到省级分公司统一支付。支付集中管理后,不具备权限的分支机构除可以经办1000元以下须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的赔款或退保费外,不得再支付与赔款、佣金、退保和费用有关的资金。各公司应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上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支付省级集中落实到位。
四、全面落实客户回访管理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客户回访工作,不断完善、加强客户回访管理,把涉及保费、赔款的资金收付信息纳为重要回访内容。在收取保费,支付赔款或退保金前准确掌握收付对象的真实信息,在资金收付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采取信函、传真、电话或短信等多种方式对客户进行100%的全面回访,核实客户信息、资金数额和收付情况等,并相应做好录音、登记或备案工作以便查验,通过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增强资金交易透明度,以进一步防范化解资金收付环节的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