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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收付环节风险管控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收付环节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切实防范化解资金收付环节风险,有效遏制资金收付管理漏洞引发的大案要案,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见费出单制度
  (一)将车辆保险的“见费出单”推广至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其他险种。从2010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经办保险业务均应参照车辆保险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生成并出具保单(含加保批单)及发票的见费出单制度,但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电销产品与期缴型专门产品、货运险业务、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业务除外。单笔保(批)单保费在1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业务可以不实行见费出单,但必须事前约定延期或分期付款时间,并在保(批)单上列明。
  (二)检验标准:(1)2010年5月1日后,实行见费出单管理的业务不得再新增应收保费。(2)信息系统应完成相应改造,以信息技术管控为保障,把收费信息确认作为生成保单的唯一有效指令,系统只能据此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3)所有远程出单点,必须采取刷卡确认收费的见费出单模式,凡须人工确认收费信息的业务,信息确认权限只能集中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远程出单点可以依据授权打印相关保单及发票;远程出单点的客户刷卡或转账资金必须直接缴存至保险公司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不得通过其他代理机构账户中转。(4)非现金缴费的,刷卡凭证或银行入账通知所对应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签单日期;现金缴费的,现金交款单的银行受理日期不得晚于保单签单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
  二、统一规范有关资金收付
  (一)保费收取。投保人为单位的,原则上要求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或单位公务卡刷卡缴纳保费,单位经办人确需以个人银行卡刷卡缴费的,应核实登记刷卡人与投保人关系及身份信息,留存有关工作、身份证明复印件,且刷卡缴费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投保人为个人的,原则上要求全部通过刷卡缴纳保费,分支机构本部因设备故障、投保人原因、定额保单业务等特殊情况产生的现金保费,应于当日或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缴存开户银行。
  (二)赔款支付。赔款支付的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法院判决所指的获偿人、责任险中依法受偿的第三者、交强险中需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医院以及经保监局备案的车险代索赔维修单位,不得转移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赔款,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至与上述支付对象名称一致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笔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赔款,应客户特别要求,可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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