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其他:从民政部门或火葬场的火化证明中查找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死亡线索。
  2、乡(镇、街)级
  (1)乡镇计生办或街道办事处:将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及孕产妇死亡名单,与街道(乡镇)卫生院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
  (2)街道(乡镇)派出所:将街道(乡镇)派出所的出生登记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与街道(乡镇)卫生院0~4岁儿童花名册或出生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相互核对。核实从医院等机构抄录的出生、死亡情况,了解死亡者是否有销户记录,查找户主的姓名、住址,查卫生院没有核对上的出生母亲户口信息等。
  (3)街道(乡镇)卫生院:将抽样居委会(村)的0~4岁儿童花名册与街道(乡镇)卫生院的分娩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系统管理登记本、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卡)互相核对,了解抽样居委会(村)活产漏报情况。查阅街道(乡镇)卫生院近5年的儿童预防接种卡,对预防接种中断的儿童进行追踪。将死胎、死产、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与儿童死亡登记册核对,查是否漏报死亡卡。将在医院、公安分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计生委抄录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乡镇(街道)卫生院的O一4岁儿童花名册、儿童死亡登记册、孕产妇死亡记录及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核对。注意翻阅乡镇(街道)卫生院近5年内的0~4岁儿童花名册,了解是否存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有登记而漏报死亡卡的情况。
  3、居委会(村)级
  将从县(市)区 、街道(乡镇)两级医院、公安、疾控中心、计生等相关机构和部门抄录活产及死亡名单和本地掌握的该居委会(村)(原有登记本)的活产及死亡名单,与村医、村接生员(保健员)、村妇女主任、村会计等的有关出生及死亡记录核对,并入户调查从医院等各部抄录的危重儿转归情况。还应随机入户访谈,了解本村出生(包括从各部门抄录的该住址儿童与本地核对不上的儿童)、死亡情况。
  4、开展互讲互评工作
  各组在完成互控时,要向被检地区和县(市)区反馈质控情况,讲评被查地区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存在的问题,向被检地区交流本地区工作经验。考评结束后,各组将考评结果形成报告,年会时进行通报。
  七、人员培训和信息反馈
  (一)人员培训
  市、县两级每年逐级组织辖区内“三网”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人员培训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工作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县(市)区级按照国家下发的《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吉林省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和国家、省、市级培训要求对乡、村两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统计人员和出生缺陷监测医院负责监测人员等进行培训,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的县(市)区重点培训《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方案》;每季召集乡级妇幼保健人员例会,审核乡级报表,培训相关业务、督导监测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