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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健全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方法,完成1个国家级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数据的分析和报告。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到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四)下发规范、统一的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监督指导指南,在各级推广应用,要求监测工作质量的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国家监测点有4个县(市)区 ,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对县、乡、村各级监测人员及管理人开展管理和技术培训,今年培训重点监督指导规范指南及其要求。开展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的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提高重大出生缺陷预防、筛查、诊断、跟踪随访等专业技能水平,以及信息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跟踪随访、漏报调查的水平,保证出生缺陷监测系统连续稳定、高效运转、结果准确。
  2、加强人群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基于村-乡-县三级数据采集和报告流程,完善多部门参与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出生婴儿随访工作,形成适合我市的出生缺陷人群监测模式,完善我市的出生缺陷监测系统。
  3、市、县、乡、村各级要逐级全面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加强新监测点的质量控制工作,要求对所有的新监测点进行全部的查漏工作,监督指导重点检查培训质量、网络直报质量、出生缺陷诊断质量、漏报情况和各级政府对该工作补偿经费的落实等方面,提高对整个监测系统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市卫生局成立项目办,按照项目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2、县(市)区两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地区的实施工作。
  (二)资金安排
  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用于市、县、乡、村各级在完成以上“三网”监测工作中。如人员培训、质控人员的交通、住宿和补助、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现场调研、资料搜集、上报和评审等。各县(市)区卫生局及项目办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分配要求,并按规定开展工作。资金由项目办统一管理,设立项目专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人管理、独立核算,按时做出财务预算和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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