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费及设备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 县(市)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明细账目,不得挪作他用。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
3、项目配备的设备应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或中心乡卫生院管理和使用,设有专人负责,并保持完好状态。
六、工作进度
(一)2010年1-3月(项目前期准备)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管理及技术人员培训计划;
2、编制健康教育宣传教材以及督导手册;
3、下发市项目实施方案。
(二)2010年4-10月(项目全面实施)
1、召开市项目启动培训会议;
2、选派专家驻县蹲点及县级助产技术人员的临床进修,完成市对县、县对乡、乡对村的人员培训;
3、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社会动员;
4、完成县(市)区各级的监督指导工作。
(三)2010年11-12月(项目监督评估)
组织市级相关专家及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终期督导评估。总结项目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并上报省项目管理办公室。
附件2:
2010年长春市妇幼卫生监测项目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市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减少出生缺陷与残疾,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妇幼卫生综合项目,包括全国开展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我市国家监测点现有4个县(市)区,其中有1个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工作。
我市按国家要求先后开展了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目前,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在全市所有县(市)区 内抽取4-5个乡(镇、街)(共46 个)为监测点,出生缺陷监测在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内开展(共53个监测医院)。
一、项目目标
(一)加强各级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二)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系统,国家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市级监测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数据库的网络传输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