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
(长卫医发﹝2010﹞28号)
发布单位:医政处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
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登记,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对所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继续执业,并给予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应限期整改,至2010年8月底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