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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

  第七条 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规划、地名规划要求,反映当地人文背景、自然地理特征;

  (二)符合社会道德风尚;

  (三)一地一名、名实相符,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避免使用相似、相近和易混淆的地名;

  (四)严格控制以人名、企业名、商标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五)派生地名与原生地名相协调;

  (六)地名用词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字母、标点符号,避免重名、谐音和使用生僻字;

  (七)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标准地名,不得单独使用专名或者通名;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行政区划和区域应当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点,符合其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

  (二)本市范围内的镇(街道)名称,同一县级市、区范围内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三)行政区划和区域调整的,调整后的地名应当优先在原有地名中选择。

  第九条 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设施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一)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南北走向主干道路可以称为大道,其他道路称为路、巷、弄;

  (二)长度、宽度符合规定标准的商贸繁华道路可以称为大街,其他商贸道路称为街;

  (三)长度或者跨径符合规定标准的桥梁可以称为大桥,其他桥梁称为桥。

  第十条 居民区的通名按照下列规范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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