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
(2010年2月24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制定 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