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企业)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信息调度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安委会对省直有关单位及部分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结果是衡量省直有关单位及部分中央在湘、省属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逐月定量考核与年终综合考核相结合。即逐月对各单位考核一次,累计考核结果按80分权重换算计入全年考核总分中;年终综合考核按20分权重计入全年考核总分中。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逐月考核内容
(一)事故报告
1、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下同)和较大涉险事故报告的及时性。
2、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的跟踪续报情况。
3、事故报告内容的完整性。
4、没有漏报事故现象。
(二)事故统计
1、报表报送的及时性。
2、报表信息的完整性。包括事故统计范围的完整性和各起事故统计要素的完整性。
3、报表信息的准确性。
(三)举报核查
对省安委会办公室交办的举报核查事项回复的及时性。
二、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1、组织建设情况。
2、基础建设情况。
3、事故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4、协调配合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细则附后。
第八条 考核组织及结果公布
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由省安委会组织,采取接报逐项登记、现场检查或抽查、及时沟通反馈等方式掌握各单位的情况。考核结果将通过湖南安全生产信息网发布或采用下发通报的方式逐月公布。
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最终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对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
第十条 省安委会将对年度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考核细则(一)
考核内容及标准
| 基础分
| 评分办法
| 考核扣分
| 小计得分
| 总计得分
| 扣分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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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45)
| 1、重特大事故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事故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至省安监局。
| 20
| 迟报重特大事故,当月考核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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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事故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至省安监局。
| 每超过1小时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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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故发生后至事故救援工作结束,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每天至少续报2次(其中早晚各1次);较大事故每天至少续报1次。
| 10
| 每少续报1次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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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容完整。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 15
| 每缺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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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没有漏报事故现象。属事故单位瞒报造成的漏报,应在查实后按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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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报1起重特大事故,当年考核“一票否决”;漏报1起较大事故,当月考核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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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统计(35)
| 1、及时性: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统计周期的事故统计报表(节假日不顺延)。报送采用纸制文档传真或电子邮件,并有盖章或签发。当月无事故应传真“本月无事故”的书面报告。
| 10
| 每迟报1天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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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性:事故统计应包括各类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事故应附事故明细,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证照情况;事故造成的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分析。
| 15
| 漏统1起重特大事故扣15分;漏统1起较大事故扣10分、漏统1起一般事故扣5分。较大以上事故明细内容每缺1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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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准确性。
| 10
| 报表出现错误,造成不良后果,将视后果严重程度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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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核查(20)
| 对省安办交转的举报核查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
| 20
| 缺报不得分,迟报每超过1天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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