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化工装置中,因工艺、设备和设施安全、稳定等情况下不需要配置自动化控制、超限报警及安全联锁停车设施的,企业应当提出不需要配置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工艺、装置和操作条件等情况,不需要配置的技术原因,国内外同类装置的操作控制现状等)报当地安监部门,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安监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化工安全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不纳入安装改造范围。
符合上述规定的石化、医药、轻工、冶金等企业的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属安全生产许可范畴的),均须纳入安装改造范围。
四、主要改造内容
涉危企业要根据化工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储存形式和可控程度等,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集散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设置相应的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的超限报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信号的声光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自动控制方式。特别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要配置独立于自动化控制系统之外的紧急停车系统,实现紧急联锁停车。
剧毒液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低闪点等易燃易爆高危险化工产品的储存、充装装置要进行液位(液化气体需压力)报警、自动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
五、改造工作基本步骤
(一)已实现自动化控制装置的确认
已经实现改造范围内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的企业,必须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县以上(含县)安监部门提交“化工企业涉危工艺自动化控制确认表”,各市州安监局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确认意见。
(二)需要进行自动化控制改造的确认
1、改造内容的确认。企业要对本单位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是否涉及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内容进行确认,并及时将改造计划和改造承诺书报市、县安监局。各市州安监局必须于2010年 6月30日前将涉危企业的“自动化控制改造计划汇总表”和前款“化工企业涉危工艺自动化控制确认表”上报省局(联系人:卢斌荣,电话:0731-89751250,下同)。
2、改造方案的制定。需要进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的企业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委托化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或经认定的乙级化工设计单位)和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对相关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按照
《目录》要求确定关键控制点,编制自动控制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化工设计单位、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实施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