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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0〕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核权限,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企业资质要切实负起工作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核和申报工作。

  (一)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延续,要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升级、延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以完成投资额折算开发面积的,其每年的折算指标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二)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材料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省政务服务中心我厅窗口的具体要求。各市、县要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必要时应采取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有效、齐备、清晰、规范。对弄虚作假的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对房地产企业资质升级和延续明确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申报意见。

  (四)对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房地产企业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规定程序报送。鼓励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为申报。

  (五)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审查,积极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

  二、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房地产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行为。

  (一)房地产企业在申报资质延续时,需要上报我厅审批、审查的,应由有审核权限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房地产企业申报,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厅提出延续申请。自2010年6月1日起,我厅将根据企业的经营、信用等情况核定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三级及以下的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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