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继续全面清理厅行政审批项目。对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审批,下同)事项,实行年度清理和公告制度,每年度12月31日前,应将我厅下年度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告,公布具体事项、执行依据、审批部门、审批内容、审批程序等,未公告事项,一律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根据国家政策遇有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告。坚持实施“悬剑”制度,对已经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职权,加强跟踪落实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加强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按照“进中心是原则、不进中心是例外”的总体要求,厅机关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经省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事项,不得再要求相对人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断总结完善我厅推行的首席代表制、并联审批制、缺席默认制等工作制度,并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促进省、市上下联动,进一步提速增效。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8、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执行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加强对机关内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全部编入部门综合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9、规范厅属协会、学会和研究会行为。依法支持厅主管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各自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规范开展各种活动行为;加强对厅主管协会、学会和研究会指导和督查。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财务管理,严禁厅主管协会、学会和研究会乱收费、乱摊派。
(五)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0、全面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在试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厅机关工作职责和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厅机关各项工作科学决策、规范管理、记录控制、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工作,力争在7月份前完成认证工作,全面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厅机关管理制度化、流程规范化、考核定量化、评估标准化的工作质量目标,并努力实现持续改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