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 “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 “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严格落实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提请当地人大制定、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重点区域和部位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行业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 “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全监管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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