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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3.组织实施。各县 (市、区)要根据推进规划,统筹教育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步伐,重点加强未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学校的建设,在经费投入、仪器设备配置、校长和教师流动、教师补充和培训、工作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使其分期分批达到规定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4.督导验收。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牵头,根据省定办学基本标准,逐校进行检查验收,促进每所学校落实建设计划,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所辖县 (市、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制定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县 (市、区)评估验收标准,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县 (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市 (州)教育督导机构初评合格,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评估验收。

  (二)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政府履行公共教育职能的首要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 “十二五”教育规划的重点,做到政策配套、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加强调度,做好统筹协调。要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

  (1)明确和落实工作职责。市 (州)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规划,对县 (市、区)政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 (市、区)要发挥主体作用,负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推进,着力缩小学校间的差距。

  (2)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规划、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要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相关教育实验,开展重点问题研究,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经费保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供政策支持。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经费,完善投入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经费需求。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的 “三个增长”,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要将中小学教师工资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县级政府要落实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高于国家基准定额的不得降低标准,要做到上级财政下拨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专款专用,本级财政承担的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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