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地、各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各民族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进一步推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管理处等54个单位 “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授予杜培田等106名同志 “

  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服务的宗旨观念;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立场坚定,自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开拓进取,甘于奉献,努力促进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优秀品质,按照各民族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吉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名单

  2.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吉林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名单
(共计54个)

  长春市: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管理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