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6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区实施生育保险以来,对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截止2009年底,我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人数已达199.01万人,参保率为71.14%,职工生育待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生育保险参保面较窄,部分企业不愿意参保、缴费,企业职工生育待遇得不到保证。同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生育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生育待遇难以保障。为此,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部[2004]1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育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增强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生育保险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推进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二、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为确保完成2010年国家下达我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10万人的扩面任务,各地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关于确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重点联系城市的通知》(劳社医司函[2004]11号)精神,加快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步伐,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原则上,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时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做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统一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统一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