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营养早餐工程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分解落实教育、财政、农牧、监察、卫生、审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营养早餐工程实施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这件实事落到实处。
(二)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营养早餐工程所需鸡蛋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相关市、县(区)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做好鸡蛋采购工作,确保鸡蛋安全供应。
(三)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牧、卫生等部门与鸡蛋供应商签定鸡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定期对供应商提供的鸡蛋进行抽检,确保供应的鸡蛋新鲜、食用安全。对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和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并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供应商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关学校要为营养早餐工程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将熟鸡蛋供应给每位学生,确保每位学生每日食用,绝不允许以金代物,绝不允许拖延隔日,绝不允许以生代熟。
(四)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自治区实施范围内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并按照实施范围内农村学校学生人数每学期开学前将核定资金核拨到相关市、县(区)。营养早餐工程资金统一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相关市、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向社会、家长和学生宣传营养早餐工程的目的意义、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和保障措施,宣传营养早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举措、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和主要成效。要以实施营养早餐工程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培养学生良好的健康和行为习惯,使中小学生营养状况明显改善、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升。
五、其他事项
(一)营养早餐工程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执行,自治区确定范围内的相关市、县(区)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15日内选择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先行试点。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在自治区确定范围内所有学校全面实施。相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订营养早餐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先行试点的学校名单和发放学生数连同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二)自治区鼓励未纳入实施范围内的市、县(区)实施学生营养早餐工程,具体事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