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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0]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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