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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利通区和红寺堡区部分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吴忠市利通区和红寺堡区部分行政区划的决定
(宁政发〔2010〕68号)


吴忠市、利通区、红寺堡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促进吴忠市红寺堡区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吴忠市利通区和红寺堡区的部分行政区划作如下调整:
  一、将利通区南部,自滚泉起沿滚泉-孙家滩公路向东、经芨芨沟、大白驿子沟至利通区-灵武市界线一线以南地域划归红寺堡区管辖。
  二、对调整后出现的承包土地、草原跨越界线的,双方要继续履行现有的土地承包、草原承包协议,保证调出地域的群众在原耕种土地和承包草原上正常生产。吴忠市和红寺堡区要加大对调入地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及时兑现惠民有关政策,促进调整区域稳定发展。
  三、吴忠市及利通区、红寺堡区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该区域行政区划调整的重要意义,统筹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实施,确保广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定有序,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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