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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2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二、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三、济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干规定

  四、济南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五、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

  六、济南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七、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八、济南市城市喷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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