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政府公共管理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豫政〔2009〕93号)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结合洛阳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是指依法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征信服务机构,通过对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调查、加工而形成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调查、评估或评级报告等。
二、信用产品的使用。市各有关部门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时,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前告知企业或个人,解释信用报告的用途。企业或个人可向征信服务机构办理信用报告申请手续,征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规定提供信用报告。
三、在下列政府公共管理活动中,应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之一: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供应商除按规定应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和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商业信誉的因素之一。
2.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履约能力、服务信誉的重要依据之一。
3.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出让。投标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资质证明等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其开发能力、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4.政府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企业除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对其发展能力、信用状况的评判参考之一。
5.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购企业和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中介机构应提供信用报告,出让方应将收购企业的信用等级作为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