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管理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五)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工业和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工业设计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协调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和再创新。
(七)拟订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企业节能监察和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工作。
(八)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工业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企业开展招商引资、技术引进、国际化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
(九)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委(局)属企业改革方案,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遗留问题;负责对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宏观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参与指导企业融资工作。
(十)依法行使全市电力、煤炭行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负责经济运行资源保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
(十一)依法行使全市盐业行政管理,负责全市食盐专营、食盐生产企业管理和行政稽查;负责黄金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其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
(十三)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四)负责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推进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依照有关法规,管理无线电频率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协调无线电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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