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化学品、机动车、光等污染防治行政措施;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组织开展区域环境资源生态补偿,参与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臭氧层物质、可持续有机污染物、新化学物质等的调查和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规章制度;承担规划、政策、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牵头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按管理权限对有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职责。承担部门行政许可服务职责。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
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承担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参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监测;承担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职责;参与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措施,检查相关重点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职责。
(十)固体废物与核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编制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拟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行工作;对废物进口和利用单位实施流向检查;对危险废物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实施行政代处置。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职责;负责实施放射性废物和电磁辐射安全监管网络及网络标准化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副处长(主任)1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