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环境监察处)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或参与制定涉及环境保护政策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监督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的执行,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环境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市内排污申报登记,负责指导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省、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和市级限期治理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技处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提出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验收。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承担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承担相关外事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市环境宣传工作;负责本市重大环保新闻的发布,组织协调环境新闻报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绿色创建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研究起草并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行政措施;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参与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六)污染防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