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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负责环境污染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县)、区政府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五)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污情况、对国家和省、市管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环境稽查,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核定和排污收费制度。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范,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参与指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全市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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